版权保护
(一)版权权的保护范围
1、版权保护内容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版权的权利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3、版权不保护的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违反宪法和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3)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4)时事新闻;
(5)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
1、侵权行为的判定
(1)侵权行为须发生在中国境内;
(2)侵权行为人不需有故意或过失;
(3)侵权作品须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
(4)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作品须有因果关系。
2、侵权行为类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器表演的;
(11)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除著作权另有规定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4)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15)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传播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1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作者权或者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17)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维权途径
1、权利行使方式
(1)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依照登记证书进行维权;
(2)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授权其在以下范围内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与意图使用有关作品的人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给与许可;
向得到许可的使用者收取约定的使用费;
将收取的费用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移给有关的权利人;
发现有人未经许可而使用有关作品时,进行交涉,必要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有关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2、调解和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2)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一般合同效力。
3、司法保护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经著作权人授权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管理组织的名义起诉。
(2)法院管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3)管辖法院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诉前采取的措施
第一,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财产: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二,申请保全证据: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
(四)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
(5)给与训诫;
(6)责令具结悔过;
(7)手脚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有以下情形之一,违法数额大或者其他严重行为的构成犯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所有,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犯著作权作品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1)中规定的情形,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或者单独处罚金。
(五)本公司业务内容
代理有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和诉讼等法律事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7、《著作权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