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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简介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边境执法中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也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了经修订的《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希望取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应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备案是海关实施保护的重要前提。
凡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并取得备案资格的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中国国境的,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将审核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
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由下列二个条件所确定:
1.必须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中国海关目前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象只限于进出口货物。而对途径中国的过境、通运和转运货物中的侵权货物,由于收发货人和起运地及到达地均在中国境外,所以,通常中国海关不对其采取措施。
2.保护对象限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经过主动登记的著作权。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所有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例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给予保护的商号名称、商业秘密和产地名称等不受中国海关保护。

(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申请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应当提交如下文件和材料:
1.海关申请保护措施申请书
2.由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3.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4.权利人的《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
5.权利人提出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并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如果要求撤回保护措施申请,申请人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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