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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保护的内容有: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服务商使用该商标,有权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擅自适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商标权维权途径
1、行政保护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司法保护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1)法院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管辖法院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
(3)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4)诉前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再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商标权侵权法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商标专用权人因被侵犯商标专用权遭受的损失
3、刑事处罚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驰名商标的涵义
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注册的驰名商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的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子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六)本公司业务内容
代理商标的异议、复审争议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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